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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ina Press, Nanyang, Oriental

用盜版光碟播音樂 - 甲娛樂場所或罰3千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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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/25/2010

(馬六甲25日訊)甲貿消局執法官員昨晚取締甲市一間著名娛樂場所,發現該場所使用盜版光碟播放音樂及歌曲,業者最高可能面對3000萬令吉罰款額!

執法官員除了充公約150片盜版光碟,也將有關娛樂場所的音響系統帶走。

貿消局甲州執法主任阿都哈菲茲說,該局是接獲大馬唱片業公會(RIM)投訴,指一間位于馬六甲拉也的娛樂場所,在過去兩年使用盜版光碟播放音樂,展開突擊行動。

他說,該場所擁有150片盜版光碟,業者在沒有執照下播放音樂,為顧客提供娛樂,每一片光碟擁有8至10首歌曲,每首歌曲可遭罰款2000令吉至2萬令吉。 因此,阿都哈菲茲說,有關業者所複製的1500首歌曲,可在1987年版權法令第41(1)條文下,被罰款300萬令吉至最高3000萬令吉。

他說,在上述條文下,違法者若被判罪名成立,每首歌曲可被判罰款2000至2萬令吉、坐牢3年或兩者兼施。

該局10名執法官員在4名大馬唱片業公會成員協助下,充公光碟、音響系統等,充公品價值約10萬令吉。

阿都哈菲茲說,上述充公品被帶返該局后,將作為呈庭證據。

“若發現任何娛樂場所非法播放盜版光碟歌曲或音樂,該局將繼續展開行動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