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吉蘭丹 ‧ 哥打峇魯)丹州國內貿易及消費局代局長羅斯里指出,當局是接獲歌曲版權擁有單位的投訴,才在週二( 4 月 13 日)在一家購物廣場展開取締行動,對付一家手機店,此案目前仍在調查中。
派執法員佯裝顧客
羅斯里週三( 4 月 14 日)告訴《東海岸》,當局是接獲歌曲版權擁有單位的投訴,才展開取締行動,並怀疑手機店業者抵觸 1987 年版權法令,所以才委派執法員佯裝成顧客進行調查。
他也反駁手機店業者,指這間店店員確實有將存在電腦內的歌曲,輸入到執法員購買的新手機中。
“ 我們不會平白無故展開行動,因為我們有理由相信業者涉嫌侵犯版權。 ”
執法員 “ 設局 ” 對付
根據手機店業者黎榮煜的說詞,當局 2 名執法員是借購買手機之名,要求店家把歌曲輸入他們已購買的手機內。
他說,其員工向倆人說明這間店沒有這項服務時,對方才表明身份,並要求檢查業主的電腦。事發時正巧他人在手機店,為了配合當局,他只好充許對方檢查。
他當天下午也到哥打峇魯警局備案,因為他認為上述執法人員 “ 設局 ” 對付他。
丹國內貿易及消費局代局長羅斯里否認上述指責。他受詢時表示,當局現階段會針對這起案件展開調查,至於提控與否,則視調查結果。
他也補充,業者有沒有罪,應該由法庭來栽定。
充公電腦及手機
當局週二也援引 1987 年版權法令,充公該手機店的一台桌面電腦及一台手機。據瞭解,業者的電腦內存有數百首歌曲。
根據 1987 年版權法令 41 條文第一項,任何人有經過同意或授權,通過電腦、外接硬碟、記憶卡,轉發或售賣數碼歌曲及鈴聲,都屬於侵犯版權。凡侵犯版權者,將在此法令下,以刑事案方式被控,最低刑罰為每首歌曲罰款 2000 令吉,最高為每首歌曲罰款 2 萬令吉,或者 5 年監禁或兩者兼施。